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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 田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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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PRODUCT DETAILS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

产品名称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璟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分支机构分布: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河南省。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非营运个人车辆。

保险责任

基本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全车盗抢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路面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10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在出险当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但最高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的,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额外住宿费、交通费用予以赔偿。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10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若修复受损零部件所需工时费用达到该部件配件价格的3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绝对免赔率从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倒车镜、车灯的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运车辆,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责任免除

基本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

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

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

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

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九)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

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险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二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

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自燃损失险条款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一)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一)道路路面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特种车特约条款

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二)自卸车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三)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2.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含绳索)断裂造成的吊臂(含绳索)自身损失;

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4.在操作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一)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三)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四)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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